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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4161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离婚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161号

原告:傅某,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肖艳平、林婉君,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住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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