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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与唐x利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铭板xx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x敏,公司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某洪、黄*桃,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利,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代理人:李祖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x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五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唐x利于2009年7月8日入职xx公司,任设计部模具设计师,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8日至2012年7月7日。2012年(应为2013年)2月28日中午,唐x利在公司饭堂吃午餐时与同事龚x飞说话开玩笑,后双方发生打架,唐x利打了龚x飞左眼一拳,后被公司同事拉开。当天下午,xx公司的保安带唐x利和龚x飞去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东城派出所,东城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结果为:“1.双方自愿调解达成协议。2.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医药费用。3.双方不能再为此事追究对方责任,否则追究双方法律责任”。2013年3月1日,xx公司发出通告解除与唐x利的劳动关系,理由是按照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第2.2.4第13点“在公司内赌博、吸毒、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公司给予辞退,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处理”。唐x利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877.72元。2013年3月28日,唐x利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x公司向其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654.64元;2.2012年年终奖2380元。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中劳仲案字(2013)1191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唐x利的仲裁请求。唐x利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结果,于2013年7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xx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xx公司支付赔偿金51296.44元(6412.06元/月×4个月×2);3.判令xx公司支付我2012年年终奖金2380元;4.判令xx公司支付2012年度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007.6元。庭审中唐x利申请撤回第四项关于“判令xx公司支付2012年度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007.6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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