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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毅、林x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民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毅,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明,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圆梦花园10栋15号,组织机构代码68504262-4。

负责人:彭x博。

原审被告:中国人xxx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57-7。

负责人:朱x勇。

上诉人梁x毅因与被上诉人林x明以及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林x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梁x毅、xx公司、xx公司连带赔偿林x明各项损失258765.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梁x毅、xx保险公司、x保险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因(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对该案中查明的事实、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故发生当天,林x明被送往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3月18日出院,住院天数32天,扣除(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51号案件已经处理的门诊医疗费用外,林x明的治疗共产生医疗费41285.94元,该款由梁x毅支付40309.66元,余款976.28元由林x明自付。梁x毅还支付林x明住院期间护理费4600元及赔偿款5000元[该款在(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51号案件中未作处理]。

2015年7月3日,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林x明的损伤评九级伤残;2.林x明住院拆除左胫腓骨骨折内固定物的后续医疗费14000元;3.林x明的护理期限约90日;4.林x明的误工期限约180日;5.林x明的营养期限约90日。林x明为此支付鉴定费5500元。

林x明为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并在佛山市南海盐步环球水产交易市场塘鱼交易部工作,根据其此次庭审中提供的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及社保缴纳金额显示,事故发生前林x明的平均工资为3281.11元。林x明有被扶养人2人,即儿子林x宝及女儿林x茹,至其定残之年各人的被扶养年限分别为林x宝13年、林x茹15年。

林x明曾就其损失的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损失向法院起诉,法院以(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51号案件立案受理,该案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案生效判决,xx公司所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尚余5229.2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尚余103113.13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未赔付。本起事故中的另一伤者郭x青也就部分损失向法院起诉,法院以(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553号案件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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