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佛山xx置业有限公司、黄x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民终6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路18号1909、1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45542913Q。

法定代表人:张x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珍,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潘村工业区鲤鱼门侧一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00791。

法定代表人:郭x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祥,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仪,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x珍、原审被告佛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16)粤0604民初1037号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黄庆珍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黄庆珍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xx团购VIP会员申请书》是居间服务合同属事实认定错误。该申请书不是居间服务合同,而是包含居间服务的无名合同。xx公司与黄x珍之间是销售服务关系,不是中介服务关系。因为xx公司除了陪同黄x珍选房、询价、议价,还为黄x珍争取了团购优惠(五万抵十五万)的购房价格,黄x珍享受了xx公司提供的一系列的服务和优惠。二、xx公司收取50000元电商信息服务费合法合理。首先,一审判决已认定《xx团购VIP会员申请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申请书的签订出自黄x珍的真实意愿,黄x珍缴纳了全额的电商信息服务费,对xx公司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是认可的,对会员申请书里的各项条款也有准确全面的理解。该申请书的任一条款均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