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梨,女,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代理人冯*芳,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x(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x强。
委托代理人任勇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梨与上诉人广东xx(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周x梨与被告广东xx(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被告广东xx(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梨2013年1月工资22000元、2月工资22000元。三、被告广东xx(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梨2013年3月至4月9日期间的工资25000元。四、被告广东xx(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梨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的工资4199.4元。五、被告广东xx(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169元。六、驳回原告周x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广东xx(国际)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