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嘉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良。
上诉人广州市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x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盛x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温x燕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王x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嘉文,被上诉人高x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盛新国
代理审判员 王 晋
代理审判员 温 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志虹
书 记 员 王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