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高x文,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涛,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广东东方昆仑(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青,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谭颖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勇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