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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海与钟x彬抢劫罪2014刑初2118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11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丹,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俊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殷建民,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钟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中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丹、朱俊凯,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殷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钟某在同案人范某华的纠集下,打电话将被害人官某某骗到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昌乐园小区内,后由范某华、钟某对官某某进行殴打,李某甲、范某华动手抢去官某某的白色苹果4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3元),后三人逃离现场。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钟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钟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判处,同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只帮同案人范某华传递被害人的手机,其没有抢劫手机的意图。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某甲没有抢劫的故意,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其受范某华指使去拿被害人手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钟某辩称其只是去打架,没有劫取财物的意图。

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钟某被范某华叫去打架,其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只应对自己故意伤害的行为承担责任,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上午9时许,同案人范某华(另案处理)以抢劫手机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以一起去打架为由打电话将被害人官某某(系未成年人)骗至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昌乐园56号附近,后由范某华、钟某对官某某进行殴打,李某甲、范某华动手抢得官某某的白色苹果4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3元),后逃离现场。同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某甲、钟某及同案人范某华抓获归案,并从范某华身上缴获白色苹果4S手机1部。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官某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赔偿了被害人官某某人民币1000元,获得被害人官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甲获得被害人官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2014年7月16日6时许,我在天河区棠下李某乙家里睡觉,“黑仔”打给我,叫我去天河区员村打架。因我怕他说不给面子,就叫上李某乙一起到员村二横路都市广场4楼等他。7时许,我们在都市广场1楼见到了“黑仔”及他带来的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然后我们四人来到二横路11号大院附近,接到“黑仔”的另外三名朋友。9时许,当我们来到昌乐园羽毛球场后面昌乐园56号附近的小巷时,我问“黑仔”要打谁,他说打那两个身材较高的朋友。但我们还没动手时,其中一名男子说了句“上”,另一名男子和“黑仔”及那两名身材较高的男子朝我围过来,其中两人用拳头朝我头部打来,“黑仔”在路边拿了一个垃圾桶朝我掷过来。然后“黑仔”叫我将手机拿出来,我怕他们再打就把手机拿了出来,一名男子将手机拿走交给了“黑仔”,他还翻看了我的腰包。对方有三人动手打我,另外有两名男子没有动手。李某乙没有被打。后来我和李某乙来到都市广场时,用他的手机报了警。

经辨认,被害人官某某指认同案人范某华就是抢手机的“黑仔”,被告人李某甲、钟某就是参与抢手机的男子。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7月16日8时许,官某某接到“黑仔”的电话,叫他去员村打架。我得知后就陪官某某去员村。大概9时许,我们在员村二横路都市广场的百佳超市门口,见到“黑仔”和一个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在一起。过了一会儿,又有三个男子过来,“黑仔”介绍说是他的朋友。之后,我们七人一起走进员村昌乐园小区,其中一名身材较矮的男子开始动手殴打官某某,“黑仔”还在路边拿了一个垃圾桶扔打官某某。“黑仔”和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要求官某某将手机拿出来,官某某将手机从腰包内拿出来交给了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之后他们就离开了。我没有被打,但我看到动手打人的三个人有交谈过,另外有两个人没动手。我和官某某离开后,官某某用我的手机打电话报警。

经辨认,证人李某乙指认同案人范某华就是抢官某某手机的“黑仔”,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是参与抢手机的男子。

3.同案人范某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7月16日早上7时30分许,因为之前我自己的手机丢了,我听说官某某有两台手机,我想抢官某某的手机用,我就找到钟某,和他商量叫他帮打官某某,然后抢手机。我还打电话与李某甲商量如果抢了两台手机就和他一人一台,如果抢了一台就卖掉分钱。我们商量好后,我打电话给官某某,借口叫他一起去打架,他答应了。之后我在员村西街喜洋洋便利店接到钟某,再一起到员村二横路都市广场百佳超市一楼附近接到李某甲,见到官某某和他的一名朋友后,钟某到员村二横路11号大院接了他的两个朋友过来。人齐后,我们带官某某一起到昌乐园羽毛球场附近的一条巷子里,钟某上前用拳头打官某某的腹部,我捡起路边的一个垃圾桶砸官某某,李某甲上前威胁官某某,叫官某某拿出手机。官某某当时很害怕,从挂包里拿出一部手机。李某甲拿过手机,对官某某说:“你不是有两台手机吗?”他说:“没有,才一台。”李某甲就搜官某某的挂包,没发现其他手机。然后钟某及其他两名朋友离开现场往江边方向走了,我与李某甲往员村文化宫方向走。当我俩走出昌乐园时,李某甲将手机交给我,我接过来放进裤袋。当天10点左右,我与李某甲在员村文化宫附近路边玩时被警察抓获。经辨认,同案人范某华指认出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是参与抢劫被害人官某某手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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