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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抢劫罪2016刑终371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5日|分类:暴力犯罪 |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刑终37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X城,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潘铭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X城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X城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邓X城在广州市黄埔区东区佳大时代公寓J幢6楼623宿舍内行窃时被佳大时代公寓保安员雷某发现并拦截,被告人邓X城为抗拒抓捕,与雷某扭打,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雷某右胸部、左手虎口和右手腕部等多处捅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后被告人邓X城逃至605宿舍躲藏时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原审以下列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实:其系佳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安防人员,平时在佳大时代公寓负责安全保卫巡防工作。因2015年1月4日佳大公寓J座623宿舍被人偷过东西,故其和同事工作中特别加强对该楼的巡查。1月5日12时许,当其巡逻至623宿舍门外时,发现该宿舍房门并没有完全关好。里面有响声,因为这个时间点大多数人都去上班了,其觉得可疑,敲了两下门后推开门,看到有一人马上躲闪到进门右手边的洗澡间里,其喊他问他是做什么的并用对讲机呼叫其他同事,这名男子便立即冲过来想冲出去,其将他堵在洗澡间里,该男子想逃脱两人便发生了冲突,从洗澡间扭打到对面的厕所门口,其用手将对方按在地上,对方说给其一二千元让其放他走,其没有理会。这时,其看见该男子将右手伸出门口台阶处拿过一把水果刀想捅其,其马上去抢刀,过程中其左右两手都被刀划伤。最后其将刀抢了过来,并左手拿着刀放在对方脖子后面不让他乱动和逃跑。这时其才注意到两只手已经没力并发抖,整个人呼吸困难,右胸很痛,感觉随时会晕倒,于是其马上将对方往宿舍里推了一下,自己快步走出宿舍,将房门关好,并坐在地上用手拉着房门,这时看到自己右胸前的衣服已经被血染红了,其马上拿出手机告诉同事张某甲自己抓住了一名小偷并被捅了一刀,过了几分钟同事都过来了。

被害人雷某经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邓国城是案发当日在佳大时代公寓J栋623宿舍盗窃被其发现后持刀将其捅伤的男子。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佳大时代公寓物业管理处安防部的负责人。2015年1月5日12时许,其接到同事雷某打电话来说他在公寓J栋623房门口,把一名小偷堵在屋内,并被对方捅了一刀,叫其快点过去。其接完电话就与其他同事边报警边赶过去,去到之后看到雷某半躺在623房门口,右手拉着门拉手,左手捂着右边正在流血的胸口,其用衣服帮雷某止血,并将门拉住,直到警察和救护车到场。

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5日8时30分许,其从公司下了夜班回到佳大时代公寓J幢605宿舍睡觉,睡到14时许有几个警察过来核查了其身份并问其有无发现异常,期间其拉被子时发现床底藏了个男人,后警察将该男子抓获,其不清楚该男子是怎么进入宿舍的。

证人张某丙经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邓国城是藏在其宿舍床底的男子。

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4日19时许,其发现佳大时代公寓J幢6楼623房自己床铺上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现金100余某、一张羊城通以及宿舍钥匙被盗了。

5.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东区佳大时代公寓J座623宿舍,抓获现场位于上址605宿舍。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并在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邓国城作案时所穿的外套、鞋子,裤子及裤子内的623宿舍钥匙1串。上述照片均经被告人邓国城签认。

6.监控视频及截图反映被告人邓国城进出佳大时代公寓J栋的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已经被告人邓X城签认。

7.穗萝公(司)鉴(伤)字〔2015〕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雷某全身多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右胸部损伤致右侧血气胸,伤后行开胸手术,术中见右肺破裂、肋间动脉活动性出血,行血块清除、止血+右上破损肺切除术,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8.《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邓X城的经过情况。

9.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邓国城的身份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邓X城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致一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有在原审庭审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邓X城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1.水果刀是邓X城在盗窃时随身携带的;2.邓X城供述,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其拾起随身携带而因打斗掉落在地上的水果刀,并多次用刀划刺被害人手、腹、胸部;3.被害人雷某陈述其在与邓国城打斗过程中,邓X城倒地后从台阶处拿过一把水果刀想捅其,左右手都被刀划伤,后将刀抢过来后感觉呼吸困难、右胸很痛,衣服已被血当红,才知自己右胸被捅了,并告知同事;4.证人张某丁证实,其接到报警后与同事到案发点,发现雷某半躺在623房门口,右手拉着门拉手,左手捂着右边正在流血的胸口;5.穗萝公(司)鉴(伤)字〔2015〕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雷某全身多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右胸部损伤致右侧血气胸,伤后行开胸手术,术中见右肺破裂、肋间动脉活动性出血,行血块清除、止血+右上破损肺切除术,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综上,各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邓国城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致一人重伤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他伤或自伤的合理怀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X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邓X城持械抢劫,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原判综合上诉人邓X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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