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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中法刑一终字第79号

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黄X民,务工人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

辩护人王红杰,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X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以本案证据不足证实被害人受伤死亡是黄X民所造成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判处黄X民无罪。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周海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X民及辩护人王X杰到庭参加诉讼。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7日至5月17日阅卷的时间不计入本案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间,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5月1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同年6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从2014年6月17日开始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迪

代理审判员  陈斯俊

代理审判员  张 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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