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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3875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离婚 |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83民初3875号

原告:蔡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幼柏、陈梓恩,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何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以已与被告何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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