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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40534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2日|分类:离婚 |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04民初40534号

原告:陈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陈鉴豪,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被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鉴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经短暂认识后于1989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陈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并未建立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一直存在家庭矛盾,经常因为生活锁事而大吵大闹,夫妻双方极少沟通交流,婚后亦一直未能建立感情基础。后双方因生活锁事,将矛盾不断升级,更甚至原、被告之间因生活锁事而发生多起较为严重的肢体冲突。2009年年初,原告与被告在其母亲住处发生争吵,被告拒绝沟通交流,更直接用剪刀捅向原告,导致原告严重受伤,后被送至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该事件后通过报警处理。自此之后,原告与被告便分居,互不往来达三年之久。直至2012年被告回来强行拆除厨房破坏房屋结构,想将原告赶出居住地。后原告修复后,被告又强行搬回现居住地天成路149号804房至现在。另外这十几年来家庭的所有收入一直都由被告收取和支配,对原告实行经济封锁,在原告母亲临终病危需要用钱做手术和后来原告母亲出殡,原告向其支取费用被告毫不理会还大吵大闹,后来还是原告答应当作向其借才借到五仟元。还有原告因要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叁万余元,原告向其支取又再次遭其拒绝。甚至原告因前两年心脏装有支架需要复检要照CT向其支取二仟元,被告也不肯支付。从以上事例看出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已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此外,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婚后至今已逾十多年分房、分居作息,原告甚至没有被告房间钥匙,缺乏应有的夫妻生活。目前,由于双方矛盾尖锐,双方感情基础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结婚后分别共同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丽江花园星海洲粤颂阁1106号一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下九路63号名汇大厦B230号房产一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号新中国大厦负一层1149号房产(编号:穗房预契字第;Nb96068639号)一处,以上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依法对其分割。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能建立感情基础,现双方已长期分居无法沟通交流,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丽江花园星海洲粤颂阁1106房依法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平均分割;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下九路63号名汇大厦B230号房产原告享有一半所有权;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号新中国大厦负一层1149号房产原告享有1/2所有权份额及该房屋中属于原告1/2份额的租金或其他使用收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分割之日止);三、双方在婚姻期间各自对外债务由各自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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