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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离婚 |1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75号

原告:陈某,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陈伟鸿,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住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志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卓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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