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75号
原告:陈某,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陈伟鸿,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住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志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卓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