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4民初1807号
原告:吴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代理人:高贞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媛,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4日以原告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经在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伍利群
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
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