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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初1807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离婚 |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4民初1807号

原告:吴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代理人:高贞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媛,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4日以原告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经在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伍利群

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

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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