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枫,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俊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麦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震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9元,由上诉人谢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国庆
代理审判员 李 民
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日
书 记 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