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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震与郑某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枫,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俊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麦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震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9元,由上诉人谢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国庆

代理审判员  李 民

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日

书 记 员  李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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