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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xx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xx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


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湛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xx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


代理审判员  郑华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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