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xx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
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湛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xx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
代理审判员 郑华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