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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昌、梁某辉犯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5日|分类:毒品犯罪 |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x,男,1962年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1979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1997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小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晓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梁xx,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1979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8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xx、梁xx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梁xx、梁xx经合谋制造冰毒。2012年8月5日,梁xx承租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西畔里后街××号二楼房屋作为制造毒品的场地。之后梁xx、梁xx购置了制毒工具和原料制造冰毒。12月2日4时许,梁xx到公安机关举报梁xx的制毒行为,公安人员于当天12时许在上址抓获梁xx,并当场缴获黑色液体1杯(净重3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黑色液体1盆(净重271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黑色液体1桶(净重287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黑色固液混合物4桶(净重264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黑色糊状物1盆(净重17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液体1瓶(净重573.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3包(净重2279.3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等物品。当日21时许,梁xx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梁xx、梁xx结伙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梁xx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依法从重处罚。梁xx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xx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xx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xx检举揭发梁xx制造毒品,公安机关根据其检举揭发的线索抓获梁xx并侦破本案,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梁xx、梁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梁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梁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缴获的毒品、制毒工具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


上诉人梁xx上诉提出: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梁xx的供述均是虚假的,不应采信;本案没有制造出毒品,应属犯罪未遂;其不是主犯;涉案毒品的含量无法鉴定,不宜适用死刑,原审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量刑过重。


辩护人辩护提出:梁xx归案后揭发了原审被告人梁xx的犯罪行为,梁xx应具有立功情节;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梁xx是主犯;涉案毒品的含量无法鉴定,不宜适用死刑,原审判处梁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明显过重,请求对梁xx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梁xx与原审被告人梁xx合谋制造毒品。2012年8月5日,梁xx租赁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西畔里后街××号二楼房屋作为梁xx居住和二人制造毒品的场地。之后,梁xx、梁xx购置了反应釜、搅拌机、电热套等制毒工具和二氯甲烷等制毒原料,在上址制造毒品。同年12月2日4时许,梁xx与梁xx发生争吵后前往公安机关举报梁xx的制毒行为,公安人员根据梁xx的举报于当日12时许在上址抓获梁xx,并当场缴获黑色液体1杯(净重3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黑色液体1盆(净重271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黑色液体1桶(净重287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黑色固液混合物4桶(净重264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黑色糊状物1盆(净重17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液体1瓶(净重573.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3包(净重2279.3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黄色液体1桶(净重17975克,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MDA、MDMA、氯胺酮、海洛因成分)、褐色液体2杯(净重543.42克,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MDA、MDMA、氯胺酮、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996.71克,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MDA、MDMA、氯胺酮、海洛因成分)及反应釜、真空泵等制毒工具一批。当日21时许,梁xx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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