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XX、林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XX及其辩护人罗XX,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张XX、汤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被告人阮XX、林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港航3”船舶一艘、冻品345.191吨、海图机两台、卫星电话一台、黑色军工电霸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海关缉私部门执行;对于本案扣押的其他物品,亦由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徐闻罗永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