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郑XX因与被上诉人**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5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被上诉人**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5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为:限郑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18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闯;
二、驳回**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闯负担300元,郑XX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闯负担300元,郑XX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徐闻罗永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