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玲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
18684717036
咨询时间:08:00-23:00 服务地区

彭XX与吕X、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玲玲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9日 2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XX,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吕X,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吴XX,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彭XX诉被告吕X、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富琼与人民陪审员涂富强、刘XX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材料欠款10342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9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用于工地,总计材料款为172928元。被告分五次向原告付款69500元,现仍欠103428元。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明确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仍然没有付款,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吕X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吴XX辩称,我不认识原告,通过原告方的证据显示,我是与郑XX发生的业务往来,我只是收货经手人,送货单上写得很清楚,是记吕X的往来账,我只是代吕X签收材料的人,如原告要求我承担材料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送货单,律师函,转账单,对账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9月5日开始至2012年7月26日期间,被告吕X从原告所经营的长沙市XX购买防水材料用于三一街区工程。每次送货均有送货单据,收货单位均为吕X三一街区,收货单位及经手人由被告吴XX签字。送货单载明了货物名称以及规格,还有数量和金额,共计送货172928元。被告吕X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付款20000元,3月15日付款10000元,5月6日付款5000元,7月13日付款4500元,2013年2月7日付款30000元,共计付款69500元。被告吴XX系工地负责人,只负责收货。
另查明长沙市XX经营者系彭XX,已于2014年8月20日被依法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彭XX所经营的长沙市XX与被告吕X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现原告以送货单、收货单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收货单,且被告吕X向原告的委托人支付了货款,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吕X应该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于被告吴XX只在收货单的经手人处签收,且原告提交的律师函以及对账单中收货方均只有被告吕X的名字,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亦是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吕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原告彭XX货款103428元;
二、驳回原告彭XX的其他诉讼。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吕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富琼
人民陪审员  涂富强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龙 灿
刘玲玲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8684717036
  • 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6.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43次 (优于96.6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03分 (优于87.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1篇 (优于99.88%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玲玲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3134 昨日访问量:62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