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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为劳动者争取到劳务款计23200元。

发布者:孙白中|时间:2020年11月19日|2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赵XX,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尹XX,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张X,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李X,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凡守标,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安徽XX律师。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安徽XX律师。
被告:肖XX,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赵XX、尹XX、张X、李X、凡守标诉被告肖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拖欠五原告的工资款共计33200元,其中每人664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五原告是粉刷工。2018年3月初至2018年5月下旬,五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颍东区的一处工地负责内外墙粉刷,工程结束后被告尚XX原告工资86000元未支付,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金额为86000元的欠条。至今,被告仅支付部分工资款,剩余33200元工资被告至今未能予以偿还。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

2018年3月至5月,五原告受被告之邀在被告承包的阜阳市XX公司厂房提供内外墙粉刷劳务。原、被告双方就劳务报酬、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等作了口头约定。2018年8月22日,经结算被告肖XX向五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该条据载明:欠内外墙粉刷工人工资捌万陆千元整,86000元。工人:赵XX、尹XX、张X、李X、凡守标。付过伍万元,XX公司,欠款人:肖XX,注明:拖欠工人工资款。2018.8.22日。被告出具欠条后2018年年底支付了五原告50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了1800元,2020年6月10付了1000元,2020年9月13日又支付了10000元。至今被告尚XX原告23200元工资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欠条、微信聊天截图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作证。

辩护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当按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案件判决:

被告肖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XX、尹XX、张X、李X、凡守标劳务款计2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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