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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为原告争取4433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发布者:孙白中|时间:2020年11月19日|6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高X,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吴XX与被告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诉讼请求:

1.判令高X支付货款44330元及利息5500元(利息从2018年8月8日起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高X承担。事实和理由:吴XX是食品批发商,高X从事食品零售。2017年以来,吴XX与高X口头约定,向高X供货。2018年8月8日双方结算,高X尚欠货款44330元。高X为吴XX出具了书面欠据,承诺还款。但吴XX多次催促高X依约还款无果,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吴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高X出具的欠条等证据,高X未到庭予以质证。对吴XX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吴XX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高X购买吴XX货物。2018年8月8日,双方结算,高X欠吴XX货款44330元。高X为吴XX出具了欠条一份,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结算后,高X没有支付货款。吴XX催要货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辩护人意见:

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吴XX与高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高X欠款事实清楚。高X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吴XX要求高X支付拖欠的货款,理由正当吴XX主张的货款利息实际是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判决

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XX货款443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43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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