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吴XX向诉讼请求:
1.判令高X支付货款44330元及利息5500元(利息从2018年8月8日起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高X承担。事实和理由:吴XX是食品批发商,高X从事食品零售。2017年以来,吴XX与高X口头约定,向高X供货。2018年8月8日双方结算,高X尚欠货款44330元。高X为吴XX出具了书面欠据,承诺还款。但吴XX多次催促高X依约还款无果,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根据吴XX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高X购买吴XX货物。2018年8月8日,双方结算,高X欠吴XX货款44330元。高X为吴XX出具了欠条一份,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结算后,高X没有支付货款。吴XX催要货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辩护人意见:
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吴XX与高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高X欠款事实清楚。高X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吴XX要求高X支付拖欠的货款,理由正当。吴XX主张的货款利息实际是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