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单位的小温和吴姐一直都同住咋一个宿舍关系一直都很紧张,一天小温不小心将吴姐桌子上的镜子碰掉地,碎片撒了一地,吴姐见状便与温某厮打起来,后被住在隔壁的同事予以制止。随即被打伤在地的的吴姐被送往医院。吴某的家人随后来到单位,请求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单位拒绝进行认定,认为二人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受的伤,拒绝进行工伤认定。
于是,吴某的家属来到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了相关案件经过后,张峰律师做出了解答。张峰律师认为,吴某的受伤是时间,地点原因用不是工作时间地点,并非因履行公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一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因果关系。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工作时间”,应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工作场所”,既包括本单位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本案中,温某和吴某厮打的原因不是与被害人履行本职工作有关系。并且受伤的地点是单位职工宿舍内,属生活区域,非工作场所,故不应当以工伤认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