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的一个同事王某,是某单位的机械操作工,并且时常加班。一天王某因孩子生病,便经单位同意提前下了班,下班途中去药房为孩子买了药。就在他从药房门口出来,准备过马路时,王某被一辆小轿车刮碰倒地,随即被过往市民打120送到了医院。在医院住院将近一个月之久。王某及其家人都认为这应该属于工伤,但单位却予以拒绝。为此,王某及其家人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董作义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相关案情后,董作义律师作出了解答。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对于“上下班途中”不能仅从文字表面对“上下班途中”进行理解,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所,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处,而既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所以王某应当予以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