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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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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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作中受伤,单位称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81人看过

就在前不久,我的同事杜某在做搬运工作时不小心发生意外,导致脚踝受伤,住院治疗半个多月之久,杜某及其的家人都认为这应当属于工伤,要求公司予以工伤赔偿,但是公司方却予以拒绝,公司认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酒店用品销售,偶有笨重物品需要搬运,就雇请临时搬运工进行搬运,杜某是该公司雇请的搬运工,其从事的劳动不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并且报酬也不是固定的,并非工资。表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因此亦不用为杜某的摔伤担责。

杜某及其家人在百般无奈之下找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相关问题之后,张峰律师作出了解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本案中,杜某的工作服上印有该公司名字的字样,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同时亦有临时性地为该公司做过搬运工作的证人证明杜某是该公司的“固定工”。因此,张峰律师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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