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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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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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受伤,究竟谁来赔偿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81人看过

前不久我的同事夏某,在建筑工地打工,在工地施工时,因手脚架坍塌倒地受伤,身体多处骨折,后被工友送往了附近医院。夏某及夏某的家人都认为夏某所受的伤应当按照工伤予以认定赔偿。但是建筑工程公司却拒绝工伤赔偿,称这个工程已经包给李某,而后李某雇用夏某来建筑工地干活,拒绝进行工伤认定。

夏某及夏某的家人于是来到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董作义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相关案情后,董作义律师作出了解答。董作义律师称,夏某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但是在确定了属于工伤后,还要确定一下究竟是谁承担工伤赔偿,是建筑公司还是李某呢?

有着多年经验的董作义律师称,本案中,建筑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李某,伤者夏某是李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李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本案应当由建筑公司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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