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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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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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线路不应一成不变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94人看过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某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某日,王某因公从外地出差回来,他自其住所北京市怀柔县乘小型客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随后张某之妻齐某向某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送达王某所在公司及齐某。

该公司称,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王某从外地出差回来第二天即事发当天应该休息,是在其休假期间出现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在工作领域、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王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其上下班途中应该是从朝阳区到工作单位的路途,王某在怀柔县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故不应属于工伤。

为此王某的家属在百般无奈之下,找到了我们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我们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董作义律师接待了她们,在详细的了解相关案情之后,董作义律师做出了解释。董作义律师说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公司提出根据该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王某在事发当天应该休息,因此不属于上班时间。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考勤管理规定》已向员工公示,而且该公司未按照某区劳动保障局规定的时间提供考勤、记账凭证、工资表并指派证人接受调查。因此,该《考勤管理规定》不能否定王某于事发当天去上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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