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的同事姜某中午的时候吃饭喝了点酒,之后就骑着摩托车去上班去了,但不幸的是由于姜末喝酒的原因,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子上,致其受伤,随即被路过的市民送往医院。蒋某的家属认为,这是在姜某上下班时间受的伤,应该由单位负责赔偿。但是单位却不予认可,认为姜某自己喝酒喝醉,致其受伤,不与进行工伤赔偿。
在百般无奈下,姜某及其家属来到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案情之后,张峰律师作出了解答。姜某应按工伤对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姜某是在上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为此,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违反交通管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在此处,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了违反冶安管理的范畴。而于2006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止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因关联法发生了变化,为此,不能认定违反了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于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此,吴某的死亡可以工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