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公司职工,与公司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刘某被通知放长假。随后,刘某经朋友介绍到房山区一商场干临时工。刘某在为商场外出进货时发生车祸,受了重伤,入医院治疗,行右大腿截肢术、左小腿石膏固定术等,花医药费3.4万元,这笔钱已经由商场支付。刘某出院后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后刘某要求商场给予工伤待遇,商场以刘某不是商场的正式员工为由而拒绝。
刘某的家属在百般无奈之下找打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董作义律师接待了他们,再详细了解相关案情之后,董作义律师做出了解答。本案中,刘某在商场工作,他已经与商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刘某是因为履行商场的职务行为而受伤,商场是刘某的聘用单位,在聘用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47条第4款规定: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商场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刘某虽是某公司的正式职工,此公司是刘某合法劳动关系的所在单位,但该单位对刘某的工伤并无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该公司不应向刘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