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X市江宁区某村村民徐某华找到弟弟徐某全帮忙盖两间厨房,身为工程队长的徐某全便安排工程队工人施工。工程结束后,工人祝必胜按当地习俗上屋顶燃放鞭炮,不慎从屋顶滑落跌伤,前后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由于徐某华兄弟均不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祝必胜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二被告均认为,对方应是祝必胜的雇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放鞭炮是房屋竣工后祝必胜的自愿行为,不是施工范围,且祝必胜应当预见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事故,也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专门针对“竣工后燃放鞭炮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在当地进行了调查,大部分人认为,房屋竣工后燃放鞭炮的事务应由施工方完成。
根 据这一事实,法院认为,祝必胜作为徐某全所经营的工程队中的工人,其到徐某华家从事建房活动时,受徐某全的指派,是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 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因此,祝必胜作为徐某全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雇主徐某全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竣工后燃放鞭炮的 行为,系当地农村的一种习俗,从现实情况及调查来看,该事务一般应由施工方负责,故可视为施工方的附属事务。即使徐某全辩称祝必胜的该行为超出其授权范 围,但祝必胜的该行为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故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而徐某全提出由于祝必胜不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也应负一定责任的主张,因其作为 雇主,应当为工人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但其未能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据此,X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需赔雇工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