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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 法院判决酌定滞纳金数额

发布者:王世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银行 |902人看过

持信用卡进行巨额提现和消费,却未按期还款,银行按合同约定主张高达5万余元滞纳金能否被支持?近日,XX省X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除按约定偿还原告某银行的本金、利息及账户服务费外,滞纳金酌定为2万余元,其余3万余元不予支持。 

2010年6月2日,被告黄某在原告某银行一分理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双方约定持卡人若未能于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等。 

8月9 日,该信用卡透支取现50000元,透支消费7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归还本金2万元,原告银行方称,截至2010年11月6日,被告黄某尚欠其本金100000元、利息32630.73元、滞纳金50000元、账户服务费200元等共计182630.73元。而黄某则称,其欠银行本金属实,但银行主张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不应支持,且滞纳金属行政处罚,银行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依法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账户服务费200元也符合约定,黄某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而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应属违约金范畴,银行方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该损失已通过被告支付利息得以补偿,因此该案中约定的滞纳金应为惩罚性违约金,其金额应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酌定应支付八期滞纳金,即支付滞纳金至2012年12月,之后部分的滞纳金诉请则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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