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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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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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世发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章民三初字第3984号 原告张海X,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XX, 委托代理人A,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A,女,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委托代理人A,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A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A自2010年12月至今一直在上犹县公安局工作,并于2012年11月24日因招干由赣州市章贡区将户口迁移至上犹县,并一直居住在其父母的自购房,涉案奥迪车也是在上犹验车并交付给被告A的,综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被告户口所在地即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 原告AX就被告B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一、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为赣州市章贡区,在章贡区学习、成长,直至2012年11月24日因公务员招考才将户口迁至上犹,但生活、居住都在赣州市章贡区,2013年9月16日与原告结婚后,也是与原告生活在赣州市章贡区;二、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已经与原告共同生活了近两年时间,提起离婚诉讼之后,一直居住在赣州市,这一事实可以通过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的诉状书写的地址和其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综上,被告的原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都在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有权受理本案,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A的户口虽然已迁至赣州市上犹县,但其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诉状书写的地址和其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的住址均为“赣州市章贡区XX路XX号XX室”,故,可以认定被告A经常居住地为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A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B
王世发律师:知名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2006年开始执业,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赣州市),办理案件近千例。擅长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