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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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XX学校、A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世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远县岽坑学校、A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民终1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远县岽坑学校,住所地:赣州市安远县天心XX,
法定代表人A,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学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安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远县岽坑学校因与被上诉人A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6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远县岽坑学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扣除被上诉人请病假期间的11282元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被扣除的上述11282元津贴及补助款(工资)不仅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而且不利于整个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理应依法予以纠正,事实和理由:一方面,上诉人扣除被上诉人请病假期间的11282元津贴及补助款(工资)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依据安人社字(2016)2号文件即《关于乡镇机关单位事业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及对未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的农村村小学学教师增加津贴的通知》,安人社字(2016)46号文件《关于发放2016年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的通知》、安财教字5号《关于发放2016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在被上诉人因病请假期间,由于被上诉人不在岗,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被上诉人根本不能享受前述文件规定的津贴及补助款,故上诉人依据上述文件未向其发放上述津贴及补助款有充分法律依据,合理合法,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被扣除的被上诉人请病假期间的上述津贴及补助款(工资)不利于整个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被上诉人依据前述文件规定扣除上诉人请病假期间的津贴及补助款(工资)并不是上诉人一家学校针对被上诉人一个教师所为,是整个教育系统依法依规形成的合法惯例,若遵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势必彻底否定上述文件的合法性(事实上,对上述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根本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打破整个教育系统业已依法依规形成前述合法惯例,影响整个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对其他因病请假而没有享受上述津贴及补助款的教师也显失公平,极不利于整个教育系统乃至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主张的诉讼请求,
A辩称,上诉人颠倒是非,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并判决退回上诉人后续扣除被上诉人A2017年8月份工资2041元与原判11282元,合计13323元,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并赔偿被上诉人(三人)误工,住宿、伙食、旅差等损失费2000元,理由如下:2017年7、8月份国家规定的法定暑假期,被上诉人A在2017年6月的请假申请表要求30天,而上诉人强行逼迫被上诉人A请假9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说明用人单位任何扣发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上诉人在8月份扣发A工资,等于安排上班没有上班而扣工资,请求依《劳动法》退回2017年8月份续扣除被上诉人工资2041元,依据安人社字(2016)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乡镇工作补贴自新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国发[1993]79号《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工作人员调入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的调动的,执行调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人员调出艰苦边远地区的其边远地区津贴即行取消,”没有哪个文件指出躺在医院病床上的人要取消津贴,又为什么用我的名字向县财政报账,为什么县财政把津补贴拨在我名下,此款到账,上诉人就从工资册扣除,国发[1981]5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第二条工作人员超过两个月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第六条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生活福利待遇,”我递交的工资册证明,2015年8月前,前任校长(A)没有扣过那个教师请假的工资,其他学校的老师请假也没有扣工资,本校其他教师请假也未扣工资,上诉人现在如此对待被上诉人显失公平,请求判决退回父母同时住院请假上诉人扣除被上诉人工资3200元,上诉人这次三人误工、旅差等费用赔偿损失2000元是上诉人无理取闹造成理应承担,一审原判11282元,2017年8月法定假期扣除工资2041元,2016年11月开始住院导致承担医保剩下药费1664.31元,护理费1400元,总合计21587.31元,请求二审公正处理,
欧阳永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无故扣除原告的工资17186.31元(含赔偿医疗费1664.31元、护理费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被告安远县XX学校教师,2015年10月20日因原告父母亲均患重病住院,原告请假三个月陪护(实际请假二个月),学校扣了原告2个月工资计3200元;2016年11月14日因原告患高血压、脑梗死疾病住院治疗,请假治病,被告扣了原告每月1200元工资,6个月计7200元;2017年3月1日-同年5月31日原告本人住院被扣工资4082元,
一审法院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一、关于扣除原告的钱是工资还是津补贴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工资是劳动者收入的总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报酬,被告扣除原告的津贴也是扣除工资,二、原告被扣部分工资未经仲裁能否进行审判程序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应先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一规定是针对一件事情而言的,原告因工资一事已经过了仲裁,只是同一事的部分工资未仲裁而已,事实和理由均一样,若再行仲裁无疑增加讼累,故认定可以进入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的职工,被告应当按规定支付工资给原告,被告在原告请病假期间扣除原告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其请病假期间被扣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系边远山区学校,教师职数有限,原告除请病假外,其父母住院也请了二个月长假,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管理,有违职业道德,且也没有规定父母住院可以请长假,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被扣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其住院治疗未报销医疗费及护理费由被告承担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远县岽坑学校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A请病假期间所扣工资11282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A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安远县岽坑学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A系该校在职事业编教师,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分别下发安人社字[2016]2号《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及对未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老师特殊津贴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增加津贴的通知》、安财教字[2016]5号《关于发放2016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安人社字[2016]46号《关于发放2016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的通知》等文件,对乡镇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特殊津贴的享受范围、享受条件、享受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放范围为“在编在岗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含离岗退养、脱产进修、长期请病事假等人员,发放对象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特殊津贴”,2015年、2016年、2017年,欧A因事因病分别请假2个月、6个月、3个月,安远县岽坑学校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了请假期间的相关津贴、补贴及部分基本工资,为此,A认为不应扣发工资,向安远县XX反映并要求处理,安远县XX作出安人社复[2016]15号《关于欧阳永强老师要求岽坑学校退回其请假期间所扣工资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认为,学校扣发工资和津补贴符合规定且已用于支付顶岗教师工资,A要求退回没有依据,上述事实,有一审在卷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安远县XX学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A系该校在职事业编教师,双方之间属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仅为辞职争议、辞退争议、履行聘用合同争议三类,人事关系中的其余争议应另循途径解决,就安远县岽坑学校不予发放欧A请假期间相关津贴补贴及部分工资的问题,A已向安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请求处理,该局已作出处理意见,因此,本案并非辞职争议、辞退争议、履行聘用合同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一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6民初9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A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A;上诉人安远县岽坑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李 鸿
审 判 员  沈象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B
代理书记员  龚三妹
王世发律师:知名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2006年开始执业,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赣州市),办理案件近千例。擅长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