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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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龙南县XX、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王世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龙南县XX、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赣行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县XX,住所地:龙南县龙南XX,
法定代表人A,该县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县XX,住所地:龙南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上诉人A因其诉龙南县XX(以下简称龙南县政府)、龙南县XX(以下简称龙南县XX)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及赔偿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之夫B1951年4月至1959年2月在矿山从事凿岩工作,1963年10月在广东省英德XX工作期间因尘肺病死亡,A死后,由广东省XX为其家属发放相关待遇,1967年5月其家属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支付关系转至龙南县XX,同年7月龙南县XX为A发放“劳动保险待遇”,龙南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文件精神,从2007年10月7日起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由每月100元调整为每月160元,从2008年1月起调整为240元每月,从2012年1月起调整为320元每月,2014年A提出信访,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龙南县XX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关于A信访事项调处情况的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不予支持其请求,A不服答复意见,遂向龙南县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龙南县政府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林树英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下称《复查意见书》),维持了龙南县XX的答复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龙南县政府的《复查意见》虽是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复查行为,但是《复查意见》对A要求享受工亡抚恤金的诉求产生了拘束力,对A的权利造成了影响,故该《复查意见》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967年A家属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支付关系转回龙南县后,龙南县民政部门已经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支付A抚恤费,且已经充分考虑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先待遇标准已经偏低的问题,从2012年1月其调整为每月320元,因A已于1963年死亡,A要求按照现今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缺乏法律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A要求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A为工伤,进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龙南县XX作出的《答复意见》及龙南县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不予支持A“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的请求并无不当,综上,A要求撤销龙南县政府的《复查意见》及要求龙南县XX补发抚恤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A要求龙南县政府及人保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10万元的诉请,因龙南县政府、龙南县XX并未对A实施侵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且A未明确何种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也未提供损失的具体证据,不予支持,综上,A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的诉讼请求,
A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认定A为职业病,A由于特殊工种,被医院确诊三期矽肺病,应当认定为职业病,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1953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0年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关于查处患有二、三期矽肺病该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劳动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5号《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业病而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亡,A是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应当享受工亡待遇,上诉人A应当享受政府发放的抚恤金待遇,3、龙南县XX应当按照现行工伤保险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抚恤费,补发自2007年元月始至2015年6月止上诉人A的抚恤金80870.8院及至判决之日止利息,二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人民币10万元,4、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龙南县政府未答辩,
被上诉人龙南县XX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有:A身份证,A工作证,广东英德尘肺病例、证明,龙南县总工会、龙南县工人职员劳动保险费领取证,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标审批表,农村信用社存单,龙南县XX答复意见,龙南县政府复查意见书,上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经本院核查,对原审判决定案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1963年在广东省英德XX工作期间因尘肺病死亡后,其配偶A已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及定期生活补助,现要求龙南县政府及人保局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应的工亡抚恤金是否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2004年1月1日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不再按该条例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4月,国家决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根据江西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经企业清理登记、伤残等级确认、待遇申报及审核等程序,方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本案中A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江西省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程序,其直接要求龙南县政府及人保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亡抚恤金,法律和政策依据尚不充分,龙南县政府及人保局所作出的答复意见及复查意见,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洪发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建平
王世发律师:知名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2006年开始执业,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赣州市),办理案件近千例。擅长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