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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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A2等与B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世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1、A2等与B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722民初1164号 原告:A1,男,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原告A2,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A1之父, 原告A,女,1968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A1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A,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A1,女,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A2,男,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A1之父, 被告:A,女,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A1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A,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1、A2、B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C,被告A1、A2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93780元彩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原告A1经人介绍与被告B1谈婚,2月2日,A1从江门来到深圳与被告B1见面,2016年农历大年初六查家,原告方按习俗过了礼金及其他红包给被告家,第二天被告家就反悔,要求退婚,经多次协调,被告A1在3月15日写了一张86299元便条并发微信给原告B1,后来又因借款及其他费用没有列入,被告又另外写了一张93780元条子,原告A1将该数据拍了照片,被告A1在微信上说用快递将戒指寄回B1,并已寄回,但就彩礼等费用返还说要在5月1日前由她母亲将现金退回A1母亲,但一直拖到现在未兑现承诺, 被告方辩称,1、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方未收到93780元,实际只收到52800元;2、由于原告的过错,致使被告A1怀孕,花费了医药费、保胎费等63069元,加上误工费17250元,合计80319元,3、原告应给予被告精神赔偿50000元,综上合计130319元,4、被告方所受到的损失,冲抵原告方应给付的52800元,原告应赔偿被告方77519元,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手机短信及立据一份;2、证明材料一份,被告方提交以下证据:1、电话录音光盘一张、情况说明书一份;2、医院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收据、短信记录、租房合同;3、聘用合同、工资表;4、证明一份;5、账单一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日,原告A1与被告B1相识,2月13日双方订婚,原告方按习俗支付了彩礼给被告方,2月16日双方开始同居,后被告A1怀孕,4月9日,原告A1陪同被告B1在深圳医院进行产检,双方在谈婚期间产生分歧,6月18日被告A1在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双方终止谈婚,双方对返还彩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本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原告方支付给被告方的彩礼金额是多少,原告方主张共支付彩礼费用93780元,但原告方仅提供了手机短信记录,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A1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方承认收原告方彩礼52800元,故本院对彩礼金额认定为52800元,2、关于被告方提出赔偿损失77519元是否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被告A1在庭审时提出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被告方应返还多少彩礼款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方应返还原告彩礼,《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意见:“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本案结合原、被告谈婚后同居、被告A1怀孕等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方返还被告方彩礼3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被告方在原告A1与被告B1的谈婚期间,收受彩礼52800元,违反了《婚姻法》规定,本案终止谈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A1与被告肖某1对婚姻缺乏严肃、正确的认识,在缺乏感情、了解不足的情况下草率订婚并同居,导致怀孕、引产,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因此,对原告方主张的返还彩礼本院酌定返还3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1、A2、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8000元给原告C1、C2、D;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负担690元,被告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B
王世发律师:知名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2006年开始执业,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赣州市),办理案件近千例。擅长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