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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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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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C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世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C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371号 原告吴来X,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A,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 被告A,女,汉族,1989年8月16日生, 原告A诉被告B、C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B在南康承包一工地,聘请原告为其做木工,现工程已完工,质量合格,被告在2015年7月16日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木工工资41000元,承诺于2015年7月31日-2日之前付20000元,剩余金额2015年9月1日前付清,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A和B在欠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木工工资41000元;2、判决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木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B未作辩称, 经审理查明:被告A聘请原告为其做木工,拖欠原告工资41000元,2015年7月16日被告A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金忠装饰公司(南康XX木工工资)南康XX木工工资总价金额41000元,本人承诺2015年7月31日-2日之前付吴来X20000元,剩余金额2015年9月1日之前,承诺人:AX2015年7月16日”,另查明,被告A未按时支付原告工资,被告A和B于2011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9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本案的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A拖欠原告木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依法予以偿还,因本案的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A、B支付木工工资4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从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A、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XX木工工资4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A、B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D
王世发律师:知名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2006年开始执业,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赣州市),办理案件近千例。擅长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