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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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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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调解

发布者:王世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1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在本市章贡区某饭店门口聊天时与陈某发生口角,陈某先动手打了张某一嘴巴,张某即对陈某拳打脚踢,一脚踹在陈某的后腰上,后将陈某推倒在地,致陈某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当事人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XX县,汉族,现住章贡区。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XXX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章贡区某建筑公司。2013年6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9日转刑事拘留,同月27日因故意伤害被逮捕。现押于章贡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赣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重点在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15万元,并表示达不到这个数额,坚决不同意调解。后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元。

调解经过:

该案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数额较高,造成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相反可能会激化矛盾。针对此种情况,主审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调解上,首先进一步调查核实原、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认真分析他们的心理状态,认为双方均系外地来赣人员,没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能会借机开出“高价”;被告人可能会以没有稳定的收入为借口,而不积极予以赔偿,从而造成僵局。

为了尽快化解矛盾,打破僵局,消除双方存在的侥幸心理,主审法官随后向当事人双方讲解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规定,让他们认识到:触犯法律者一定会受到惩治,被害人要求赔偿要有依据,只打自己的“如意算盘”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在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后,主审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行动不便,主审法官数次打电话,关心地询问其病情和身体恢复情况,并托其委托代理人转达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问候,对其人格予以充分尊重,对其境遇表示同情,这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非常感动。主审法官因此赢得了她的信任,立即“趁热打铁”,又耐心做其思想工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感慨地说:“我相信法官会公正处理的,我同意调解”。

做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思想工作后,主审法官又多次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联系,告知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其的伤害行为,一直卧病在床,疼痛难忍,给她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以此引起被告人的理解和同情,为其能积极、主动地赔偿埋下“伏笔”。经过耐心地劝说,被告人袒露了自己的“心声”,说: “我肯定会对我的行为负责,不是我不愿意赔偿,而是因为其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诚心‘讹人’,一气之下,干脆我就不赔偿。”摸透了被告人的心理,主审法官开始“对症下药”,要求其换位思考,“假如躺在病床上的是自己,而对方又不同意赔偿,自己会怎么想、怎么做”,况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工作已经做通,只需被告人表个态,数额上可以再商量。这下,被告人的心里有了底,明确表示,“我同意赔偿,但数额要求一定得有依据。”

经过这一轮的工作,双方有了调解的合意,主审法官把原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召集到一起,实行“面对面”的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XXX元,双方都非常满意。律师圆满的代理了此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在本市章贡区某饭店门口聊天时与陈某发生口角,陈某先动手打了张某一嘴巴,张某即对陈某拳打脚踢,一脚踹在陈某的后腰上,后将陈某推倒在地,致陈某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当事人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XX县,汉族,现住章贡区。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XXX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章贡区某建筑公司。2013年6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9日转刑事拘留,同月27日因故意伤害被逮捕。现押于章贡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赣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重点在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15万元,并表示达不到这个数额,坚决不同意调解。后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元。

调解经过:

该案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数额较高,造成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相反可能会激化矛盾。针对此种情况,主审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调解上,首先进一步调查核实原、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认真分析他们的心理状态,认为双方均系外地来赣人员,没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能会借机开出“高价”;被告人可能会以没有稳定的收入为借口,而不积极予以赔偿,从而造成僵局。

为了尽快化解矛盾,打破僵局,消除双方存在的侥幸心理,主审法官随后向当事人双方讲解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规定,让他们认识到:触犯法律者一定会受到惩治,被害人要求赔偿要有依据,只打自己的“如意算盘”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在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后,主审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行动不便,主审法官数次打电话,关心地询问其病情和身体恢复情况,并托其委托代理人转达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问候,对其人格予以充分尊重,对其境遇表示同情,这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非常感动。主审法官因此赢得了她的信任,立即“趁热打铁”,又耐心做其思想工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感慨地说:“我相信法官会公正处理的,我同意调解”。

做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思想工作后,主审法官又多次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联系,告知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其的伤害行为,一直卧病在床,疼痛难忍,给她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以此引起被告人的理解和同情,为其能积极、主动地赔偿埋下“伏笔”。经过耐心地劝说,被告人袒露了自己的“心声”,说: “我肯定会对我的行为负责,不是我不愿意赔偿,而是因为其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诚心‘讹人’,一气之下,干脆我就不赔偿。”摸透了被告人的心理,主审法官开始“对症下药”,要求其换位思考,“假如躺在病床上的是自己,而对方又不同意赔偿,自己会怎么想、怎么做”,况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工作已经做通,只需被告人表个态,数额上可以再商量。这下,被告人的心里有了底,明确表示,“我同意赔偿,但数额要求一定得有依据。”

经过这一轮的工作,双方有了调解的合意,主审法官把原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召集到一起,实行“面对面”的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XXX元,双方都非常满意。律师圆满的代理了此案。

王世发律师:知名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2006年开始执业,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赣州市),办理案件近千例。擅长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