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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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见死不救可构成故意杀人

发布者:王世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4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站在很高的河岸边,张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并争夺李某某手中的100元钱,致李某某失去平衡,跌落水中。李某某不会游泳,在水中挣扎,张某某会游泳却在岸上上观望,既不下水相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等其它人员发现情况,从河底将李某某打捞上来,李某某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死亡。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李某某掉入河里本身就可能导致死亡,而不是因为张某某没有救人才导致死亡结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律师观点:

从被告人张某某的主客观情况来看,在主观上,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没有护栏的河堤上相互撕拽的危险性,张某某为了夺取妻子手中的100元钱,不顾对方安危,在河堤上撕拽其妻子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跌落水中,对其妻子因此落水有重大过错。李某某落水后,张某某明知其妻子不会游泳,落水后如自己不去救助可能会造成其溺水死亡,仍然置之不理,采取放任态度,故其对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在客观行为上,张某某为夺取妻子手中的100元钱,造成李某某跌落水中。落水后李某某不会游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被告人张某某在紧急时刻却袖手旁观,既不下水相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致使李某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案发时岸边有救生圈等,并且有许多人在河边休息,即使被告人患病没有能力下水救人,完全可以而且应当立即向其他人呼救和抛救生圈给落水者。因此,就本案而言,救助落水者的方式不限于下水救人,被告人是否有能力下水救人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由此可见,张某某实施的客观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据此可以推出,夫妻一方陷入危难时,另一方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此救助义务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律义务。张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因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危险的,先前行为人有救助义务。不予救助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落水者一般不会立刻死亡,只要救助及时完全能够生还。张某基于上述两种法律责任应当对其妻子进行救助而不予救助,甚至不予呼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张某某在本案中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综合上述分析,张某某作为一个神智健全的人,因过失导致其妻子落水后对妻子不予救助,严重侵害了其妻子许某某的生命权,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站在很高的河岸边,张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并争夺李某某手中的100元钱,致李某某失去平衡,跌落水中。李某某不会游泳,在水中挣扎,张某某会游泳却在岸上上观望,既不下水相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等其它人员发现情况,从河底将李某某打捞上来,李某某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死亡。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李某某掉入河里本身就可能导致死亡,而不是因为张某某没有救人才导致死亡结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律师观点:

从被告人张某某的主客观情况来看,在主观上,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没有护栏的河堤上相互撕拽的危险性,张某某为了夺取妻子手中的100元钱,不顾对方安危,在河堤上撕拽其妻子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跌落水中,对其妻子因此落水有重大过错。李某某落水后,张某某明知其妻子不会游泳,落水后如自己不去救助可能会造成其溺水死亡,仍然置之不理,采取放任态度,故其对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在客观行为上,张某某为夺取妻子手中的100元钱,造成李某某跌落水中。落水后李某某不会游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被告人张某某在紧急时刻却袖手旁观,既不下水相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致使李某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案发时岸边有救生圈等,并且有许多人在河边休息,即使被告人患病没有能力下水救人,完全可以而且应当立即向其他人呼救和抛救生圈给落水者。因此,就本案而言,救助落水者的方式不限于下水救人,被告人是否有能力下水救人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由此可见,张某某实施的客观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据此可以推出,夫妻一方陷入危难时,另一方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此救助义务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律义务。张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因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危险的,先前行为人有救助义务。不予救助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落水者一般不会立刻死亡,只要救助及时完全能够生还。张某基于上述两种法律责任应当对其妻子进行救助而不予救助,甚至不予呼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张某某在本案中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综合上述分析,张某某作为一个神智健全的人,因过失导致其妻子落水后对妻子不予救助,严重侵害了其妻子许某某的生命权,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世发律师:知名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2006年开始执业,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赣州市),办理案件近千例。擅长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