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世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2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6月12日,原告李某之子李某某乘坐被告邓某所有和经营的赣####号小型客车。当停车上下乘客时,李某某下车拿东西。此时,被告邓某驾驶无牌三轮车与横过公路的李某某相撞肇事,致李某某受伤并于次日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某、李某某应各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认为,邓某驾驶技术低劣,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李某某购票乘车,与张某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张某有责任和义务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但张某只顾拉人载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邓某、张某二被告虽无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据此,要求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事故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其已告知乘客应注意安全,其只管车上的安全,不能限制他人下车的自由,故不应承担任何交通事故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对运输途中的乘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邓某是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比例50%,肖某承担15%。
律师点评:
张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并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邓某和张某应依其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据此,应当认定张的不作为行为与邓某的作为行为的结合属于间接结合而非直接结合。因此,邓某和张某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6月12日,原告李某之子李某某乘坐被告邓某所有和经营的赣####号小型客车。当停车上下乘客时,李某某下车拿东西。此时,被告邓某驾驶无牌三轮车与横过公路的李某某相撞肇事,致李某某受伤并于次日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某、李某某应各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认为,邓某驾驶技术低劣,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李某某购票乘车,与张某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张某有责任和义务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但张某只顾拉人载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邓某、张某二被告虽无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据此,要求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事故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其已告知乘客应注意安全,其只管车上的安全,不能限制他人下车的自由,故不应承担任何交通事故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对运输途中的乘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邓某是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比例50%,肖某承担15%。
律师点评:
张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并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邓某和张某应依其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据此,应当认定张的不作为行为与邓某的作为行为的结合属于间接结合而非直接结合。因此,邓某和张某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