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数量特别巨大判处缓刑案
李某被他人受雇开车。2016年期间,因矿山经营需要,同案人向第三方购买了总计2600与千克的炸药,李某负责运输。之后案发。
罗律师介入后,从案件管辖不合法、公诉机关所认定的爆炸物的重量不客观、李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对李某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律师注:根据《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5千克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依法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基准刑。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运输爆炸物2600多千克,严重超出5千克的标准,通过本律师的辩护,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非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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