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秋芳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浙江

徐秋芳律师

  • 服务地区:浙江-嘉兴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0:00

  • 执业律所: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58635820点击查看

XX、严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秋芳|时间:2020年09月08日|1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严X因与被上诉人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严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周X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本案系借贷纠纷,查明借款交付事实是关键,而周X举证的借款交付是支付给案外人严峻的,不应认定是XX的借款。周X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向严峻汇款是根据XX的指示。因此,原审认定借款事实缺乏依据。2、关于借条的形成过程。严峻因与周X合伙炒股以及做生意,二人亏损了1000多万元,周X要求严峻承担部分亏损,严峻称双方没有对账,不知道亏损情况,不愿意承担。严峻找到XX请求帮忙协调,XX考虑到严峻是其小舅子,家中小孩尚小,又无资产,所以当时同意替严峻承担100万元,但要求双方把账目对清楚。后来到2016年8月份,周X找到XX,带了两三个身材高大的人,要求XX先写一份同意补偿周X600多万元的条子,XX表示让严峻来把账对清楚,但周X带来的人拿走XX的手机,指着XX的脑门,要求先写好了再对账,不然就不要离开。XX无奈就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周X与严峻共同炒股、做生意,周X共亏损600万,具体数字由严峻对账确认,对亏损的数字XX同意承担100万”,但周X表示这样写不行,要写成借款。XX想反正周X也没有想XX交付借款的证据,就写了本案的借条,周X还让XX补写了“以前所有本人单据无效,以今日为据”。周X拿到借条后表示会去和严峻对账,确定亏损后,让XX承担100万元。2016年底,周X开始向XX要钱,XX考虑到曾答应承担100万元,为了减少麻烦,分三次支付了57万元。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周X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借款用途的证据,原审也未就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事实进行查明,原审判决仅凭主观判断毫无事实依据。事实上,严X有固定工作,XX也没有经营自己的公司或生意,没有夫妻共同经营的事实。
周X辩称,关于借款事实,周X不但提供了借条,还提供了与XX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XX归还借款的凭证,足以证明是XX向周X借款。XX关于借条形成过程的陈述不是事实,借款发生时双方关系是非常友好的。XX借款是用于经营,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XX、严X立即归还周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由XX、严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9月23日,XX与严X登记结婚。2015年3月17日,周X通过XX银行卡向严峻账户转账200万元;2015年4月14日,周X通过XX银行卡向严峻账户转账450万元;2015年5月29日,周X通过XX银行卡向严峻账户转账15000元;2015年6月2日,周X通过XX银行卡向严峻账户转账2万元;2015年6月26日,周X通过XX银行卡向严峻账户转账1万元。另,周X陈述支付现金6万元。
2016年8月24日,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我前后共向周X借款XXX元,此前所有本人单据无效,以今日为据”。2017年1月20日,XX向周X转账还款35万元;2017年1月26日,XX向周X转账还款13万元、9万元。余款经催讨无果,周X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7年1月20日上午9:56时,XX向周X发送微信:“周X,小徐厂里你有人可以打听,那么你也能打听到,昨天下午五点钟左右,我在小徐办公室里的吵架”。2017年1月20日下午6:47时,XX向周X发送微信:“周X,请发个卡号过来,最好是XX可以即时到账。我想你已经问清楚了,我到底收到多少钱。你该说的话都已经说了,我听明白了。这是我尽最大的努力了,明天邵还有一笔还进,土地挂牌后,钱马上还你。如果中间有钱进账,会第一时间打给你,晚上七点半我在浮水印等你”。此后,XX多次微信联系周X表达还款的意向等。
另:本案查封的严X名下的嘉兴市XX(建筑面积275.45平方米)新购商品房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原审法院依据XX与嘉兴市XX签订的《协议》,于2017年5月16日查封冻结了徐建华尚欠XXXXX元中的XXX元的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周X与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周X提供的转账凭证虽转入严峻账户,但XX出具的借条在金额上与转账凭证高度吻合,故周X主张系根据XX的指令转入严峻账户的辩解意见合情合理,予以支持。XX辩解系因严峻炒股亏损而出具借条,未提供任何证据,也不符合社会常理,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发生于XX、严X婚姻存续期间,应属经营等需要,故周X主张属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周X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XX、严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周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0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45元;由XX、严X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周X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虽然借款不是直接交付给借款人XX,但XX出具借条是在严峻收到相应金额的款项之后,且在微信聊天中,XX也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并且还归还了部分款项。因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认定,XX否认双方间存在借款关系,与事实不符。XX还辩称出具借条是因为严峻与周X合伙做生意、炒股发生亏损,XX自愿替严峻承担部分损失,且是受周X胁迫出具。XX的该主张,明显不合常理,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责任。本案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周X未能举证证明借款是用于XX、严X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是基于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周X主张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此认定有误,但原审判决作出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尚未公布施行,故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综上,严X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
二、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X借款本金XXX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三、驳回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4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45元,由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045元,由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全站访问量

    19349

  • 昨日访问量

    2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徐秋芳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