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徐XX因与被申请人桐乡市XX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277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