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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某速冻食品店与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方刚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0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三亚XX

经营者: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专职律师。

被告:三亚XX

经营者:符XX

原告三亚XX(以下简称XX中意)与被告三亚XX(以下简称XX春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中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XX春X的经营者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中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61480元及逾期利息1597.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5日暂计至2018年7月10日,共计76天,实际主张至判决确定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151480元。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冷冻食品生意,被告开设餐厅经营餐饮服务。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4日,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进冷冻食品,总计货款191480元。2018年4月25日,双方经过核算确认相关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偿付40000元后,至今仍欠付151480元。被告避而不见,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收据,是被告对欠付事实的认可,其至今欠付151480元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其应继续履行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XX春X辩称:被告承认欠原告货款151480元,但对于逾期利息不同意支付。因为长期合作,被告并没有答应过付利息。除非送货前说明过不还,就要利息。我们从2014年1月份就开始交易了,三年前的都已经付了,一般是三个月付一个月的,每个月都付过,打收据之前的都付了。2018年4月25日打收据时双方没有约定何时支付货款,我在5月份付了10000元,6月份付了20000元、8月份付了10000元。所以逾期利息完全不应该算,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该向我限定还款日期,但原告并未明确付款日期以及计算逾期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中意经营冷冻食品生意,XX春X经营餐饮服务,XX春X长期从XX中意购买冷冻食品,未对每批供货的付款时间明确约定。2018年4月25日,因XX春X欠付前期货款,XX春X向田X中意出具《收据》并载明“今欠中意冻品货款191480元正,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4日”,并有XX春X加该公章及当时的经理符XX签名,自此,双方对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的欠款进行了结算。此后,XX春X针对该笔欠款向田X中意先后共计支付40000元(包含2018年8月23日支付的最后1笔为10000元),剩余151480元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并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收据、微信截图、银行转账流水证明上述事实。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亚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三亚XX支付拖欠货款151480元及利息(分别以15148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9日起算至2018年8月23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三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元(原告已预缴1780元),已减半收取,由三亚XX负担;退还三亚XX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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