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的无理取闹行为,被上诉人重新提供了2019年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及妻兄的协商录音,证实上诉人曾多次认可被上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事实。此外,针对上诉人关于一审鉴定程序违法的问题,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进行了针对性驳斥,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