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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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方刚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管辖权属于诉讼要件之一,是作出实体判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20000000元,且上诉人郭海峰、王宝玉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太平洋公司的住所地在新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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