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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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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玲玲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4日|分类:新闻侵权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XX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民初112号原告A,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A与被告B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战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A介绍认识,2013年开始合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鲜奶品,2013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对以前的业务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1、被告欠原告奶款735000元;2、被告承诺2014年2月15日归还;3、A作为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具欠条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奶款,至今不予支付,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均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欠款735000元;2、被告A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4月14日原告A向法院申请撤回对B的起诉,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裁定,准予其撤回对A的起诉,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在2014年2月15日偿还原告欠款735000元;2、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实际名为A,欠条上的A跟原告是同一人,3、证人A出庭作证,证明欠条是被告本人写的,欠条上的A是原告本人,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A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利,同时被告也没有提出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并结合有效证据,本院确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25日被告A向原告B出具欠条,明确欠A奶款共计柒拾叁万伍仟元整(735000元),归还日期为2014年2月15日,后被告未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另查明,原告A与欠条上的B系同一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A与欠条上B仅一字之差,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两者系同一人,且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本院依法推定原告A与欠条上的B系同一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牛奶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2013年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奶款735000元,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4年2月15日归还欠款,被告应当按该结算数额如期支付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35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B735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C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D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XX民事判决书(附页)(2016)豫0811民初112号本院(2016)豫081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页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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