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7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4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花胡庄村沙XX,法定代表人:A,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7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C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