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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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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玲玲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8日|分类:工伤赔偿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3021号原告A,男,汉族,1954年3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39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A诉被告B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14日原告和河南XX公司签订《金水区岗杜城中村改造安置选房协议》并履行后,原告领取了“香港XX”2号楼15-116号房和15-122号房房屋钥匙,原告准备对“香港XX”2号楼15-122号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被告将空调主机安装在原告厨房窗户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7月17日原告发现后立即找被告协商,被告态度强硬,拒绝拆除,后原告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小区物业于7月10日对被告下达《物业整改通知书》,被告仍拒绝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中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应尽可能的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1、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小于4.5kw的为3米;2、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米,被告的空调机安装不符合国家的规范,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协商及小区物业均无法解决,特依照“民法通则”第83条、第111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安装在原告厨房窗户下的空调主机;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A辩称,一、原告A把被告B作为侵权责任人选择起诉主体错误;二、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适用法律显失公平,综上所述,请求金水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应当承担不力后果”的规定,公正判决,维护被告的正当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安装空调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是否应当拆除,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物业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据2、照片两张;证据3、岗杜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选房协议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经组织质证,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物业整改通知书》有异议,该件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没有证据表明所谓“河南XX公司”与本案涉及住宅小区有什么关联;2、没有加盖“河南XX公司”印章,不具有效力,也不具真实性;3、没有证据证明宏益华·香港XX与“河南XX公司”有什么关系或者是什么关系;4、宏益华·香港XX不是企业法人,仅仅是对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派出组织,不具有以物业企业法人名义作出企业整改意见的行为主体资格;5、《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物业管理的职责是维护建筑物,住宅设施保持原状,完整完好,正常使用,没有权利改变开发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设计专为业主留置专用设施的用途;6、该《物业整改通知书》一直没有给被告送达,程序不合法,不具有任何效力,证据2不能作为被告对原告造成侵权事实的证据,1、被告的空调是安装在开发建设单位专为42平米房屋(东户)业主设置的空调外安装平台上,与原告的房屋和房屋外墙面没有任何关系;2、该设计设置平台在原告购房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向原告提供图纸显示,原告是在充分知情、充分自主自愿的前提下签字同意《安置选房协议》,认XX一规划设计方案,承认了本案争议空调外机安装平台的用途和被告的专有使用权的;3、本案争议的空调外机安装平台不是仅仅涉及本案把原、被告作为特定对象,而是整个小区普遍存在、普遍适用的统一规划设计方案,除原告一家外,得到广大业主一致认可的正常使用情况,证据3只是原告的购房协议、原告房屋的平面图和2号楼的平面图,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证明该小区2号楼东、西相邻两户之间厨下留置平台是按照建筑设计施工专为安装空调外机使用,证据2、该小区2号楼设计本案部位15层至33层纵向照片,证明当时入住的同A一样的东户,已搬入的11家安装的空调外机完全一致,证据3、空调外机现场照片,证明坐落在外机安装平台东段,空调冷凝水排水管统一安装在东户窗边,排水管插口朝向东户,西侧无排水管,证明了专为东户人使用;证据4、河南XX公司证明(2016年10月19日),证明该建筑单位进一步具体证明该小区2号楼东、西相邻两户之间厨下留置平台是按照建筑设计施工专为42平方房屋设计(东户)安装空调外机使用;证据5、河南XX公司证明(2017年3月2日),证明2016年9月21日和2016年10月19日的证明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外机安装平台与原告墙面无关,符合国家标准,实施了充分的保护措施,不存在违背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证据6、河南XX公司证明(2016年11月22日),证明该公司明确支持(东户)的专有部分特定使用权;证据7、该小区2号楼设计平面图,证明该空调外机安装属于开发商统一规划设计,与被告A无任何关系,在选房时也已告知业主;证据8、河南XX公司证明(2017年6月3日),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充分保证了购房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争议双方不属于相对方相邻关系,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8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1、根据民诉法72条的规定,作证的义务主体是单位和个人,该证明的出具主体是工程部,并不是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不能代表公司的意见,该证明只有工程部的部门章,只在公司内部有效,对外是无效的,工程部明显没有作证的主体资格,而且出具的证明也不客观真实,单位也没有人出庭接受质询;2、建筑工程的施工设计都应当有相关资质的相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具设计图,即使需要改动施工图纸,也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就本案而言,该证明既不能代表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又不能代表香港XX设计单位的意见,根本无法证明原告窗户的外墙是安装空调的专用位置,即使最终设计单位承认设计的用途如此,也是严重违反物权法,通风与空调安装施工规范,编号为50738-2011,家用或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的相关规定;3、被告空调外机安装位置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位置为原告房屋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被告不能使用;4、对被告提供的平面图真实性有异议,外机专用是被告自己填上去的,该平面图并不能证明空调安装位置是设计专用,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有人把空调装在同一位置,但不能证明在同一位置安装空调就够不上侵权;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虽然安装的排水管只有一条,但安装空调外机时还要安装空调软管同排水管接连,只是软管长短的问题,仅凭排水管不能证明工程设计的要求,而且被告仅为省些空调软管,就把空调安装在原告窗下,被告在房屋另一头房屋三角公共区域,不临窗,不影响邻里生活,是最合适的地方,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1、原、被告系A·香港XX住户,原告A居住在15层东户,被告A居住在15层西户,被告A将其空调外机安装在了原告B家房屋厨房窗户外,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拆除,协商未果,2016年7月20日,河南XX公司向被告出具了《物业整改通知书》一份,载明“根据《国家空调安装标准》相关规定,空调外机离邻居门窗不得小于3米,请该房接此通知后,于本日内停工整改”,被告仍未拆,2、河南XX公司出具了证明4份,主要内容系证明宏益华·香港XX东、西相邻两户之间厨下留置平台是按照建筑设计施工专为42平方房屋设计(东户)安装空调机使用,3、原被告认可涉案小区2号楼被告纵向同一位置的住户基本上都装有空调,空调外机安装在纵向相同位置,原告认可选房时知道选房协议和建筑平面图,并自愿在选房协议上签字,不认可涉案空调外机安装处为建筑平面图规定的安装空调外机处,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中“5房间空调器安装要求5.8.4.2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注:确因条件达不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所安装空调不大于4.5KW,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被告提交了开发商规划设计平面图及开发商出具的证明,以及原告A自愿在选房协议上签字,而且本案涉案小区2号楼纵向同位置空调外机都安装在此处,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物业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显示被告空调外机所在位置与原告房屋外墙距离小于3m,违背了国家相关强制性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告虽按照开发商的规划设计,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但对原告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应当赔偿原告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B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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