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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玲玲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6日|分类:新闻侵权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XX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A,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A,女,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郑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XX0104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审依据双方的约定及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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