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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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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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损失3万元

发布者:李玲玲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行政诉讼 |139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李先生是高中同学,但由于两人都在外地工作,除了同学聚会外甚少联络。2008年10月李先生打算自己出资成立一家公司,但注册资金还差了三万元。李先生一下子便想起了王女士这位昔日的同窗。王女士这些年做服装生意挣了不少钱,听说老同学遇到困难了,二话没说就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汇给了李先生。李先生自然是千恩万谢,感激涕零。当即打了个借条,并约定一年后一定还清。都是老同学也没有约定利息。

一年时间转瞬即逝,李先生生意越做越红火,2009年年底又投资了5万用于扩大规模。李先生一心扑在事业上,便把还钱这事儿给忘了。王女士因为暂时不缺钱,也不好意开口管老同学要账,这事儿便一直耽搁了。

2015年4月,王女士经营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便找到了欠钱的李先生,并希望再从李先生手中借过来一部分。但是,王女士万万没想到曾经的同学不但不借钱,甚至连之前的欠款都赖账不还了。万般无奈王女士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李先生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女士的诉讼主张。

案情分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

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女士由于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请求权,从而导致了请求权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给李先生钻了法律的空子,三万大洋打了水漂,悔之晚矣。

律师提醒:诉讼时效虽然有时间限制,但是及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会重新开始起算。实践中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催缴通知、律师函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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